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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八十中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天津市八十中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食堂用餐,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确保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的控制学校食源性疾病及其他食物中毒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红桥区教育局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对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经营过程中不符和卫生和规定的要求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学校食堂、小卖部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从而从事食品卫生经营的,或者对患者有疾
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
3、学校食堂、小卖部经营者使用不符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
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使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4、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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